已明确!应急管理部发布涉企行政检查信息清单

2025-07-01
新闻来源: 全联石油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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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应急管理部

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主要设定依据

1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4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6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

对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8

 

 

 

 

对工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9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备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2023年版)》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三、涉企行政检查法定依据

1.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四、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1.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3.标准

制度文本

标准文本

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6.《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